为进一步保障全区城乡贫困、危重症孕产妇住院或发生危及生命合并症,并发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有效减低孕产妇死亡率,现将《包头市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进行宣传公示。
一、时间及范围
1.上报时间截止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
2.2016年分娩的贫困孕产妇;
3.女方具有石拐户籍可申报;
二、救助条件及方式
具体的救助条件、救助方式及准备的材料请参照《包头市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细则》。
三、联系方式
石拐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720876
附件:《包头市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细则》
包头市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救助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使用,保障城乡贫困、危重症孕产妇能够住院或发生危及生命合并症,并发症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有效减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自治区“降消项目”实施方案《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和《贫困、危重症孕产妇求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条件及范围
具有包头市户籍的孕产妇、或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孕产妇(有暂住证),满足下列条件均可申请救助:
1.在妊娠或住院分娩期间的妇女,由于妊娠或分娩发生产科合并症或并发症,病情较重、危及生命,却因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住院系统和治疗或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符合以上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将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排序救助。
2.持有包头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收入接近城乡低保对象的证明的贫困孕产妇;或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求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符合以上条件的孕产妇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排序救助。
(二)救助方式
1.住院急救中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在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妇保健或住院分娩诊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病情危重、急需救助的情况时,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与市卫生局妇社科、市妇幼保健所、孕产妇所在旗县区卫生局取得联系,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及时按照“绿色通道”快速办理救助事宜。
2.出院结算后救助。出院结算后救助孕产妇在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妇保健或住院分娩诊疗服务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到旗县区妇幼保健所及时办理救助申请,申请人在出院结算一个月内,填写《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提交救助对象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证明。由孕产妇家属直接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至所在旗县区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将《贫困、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上报所在市卫生局妇社科,另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