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拐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设立石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石拐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承担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区发展改革统计局。 3.将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新增的职能 1.一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医疗广告审查。 3.医师、护士注册。 4.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许可。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在政策法规、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及实施。 (二)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牵头负责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实施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镇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监督;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以及临床用血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承担行业纠风工作;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区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制定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全区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交流合作与卫生外援有关工作。 (十五)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全区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及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促进蒙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并推进蒙中医药的挖掘、整理、继承、发展、研究、创新及保护,促进和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推广蒙中医药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传承和发展蒙中医药文化。 (十六)负责石拐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七)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八)承办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和规划信息股) 1.负责综合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政务和机关事务工作,组织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卫生外事、综合治理、目标实绩考核管理、机关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务、群团、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和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纠风工作和行风投诉举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综合治理管理工作。组织拟定综合性医改配套政策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策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重大行政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与监督工作;承办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相关工作。实施行业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和大型设备集中采购制度,承担局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2.拟订和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区重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全区医疗卫生领先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建立并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3.拟订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卫生科普等相关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拟定全区并组织实施;建立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新闻发布制度;负责舆情监控和应对工作;实施大型医用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热线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建设。 (二)卫生综合监督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1.负责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负责卫生行政许可及行政服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程序的咨询、答复。监督和指导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技术应用、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监督医务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实施工作,承担行风纠风工作;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试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和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2.贯彻执行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病媒生物防制政策、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动员、业务培训、密度监测等项工作。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包头市的蒙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蒙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蒙中医药标准化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蒙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组织开展全区蒙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承担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三)疾病预防控制股(社区卫生股) 1.拟订全区疾病控制的发展规划和策略,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与疫情的蔓延;组织协调全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2.拟订和实施全区农村牧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指导农村牧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策,并负责指导和监督落实;负责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综合管理。 3.负责拟订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方面政策、规划、规范;监督和管理社区卫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工作。 4.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和组织实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风险评估工作,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应急知识培训工作。 (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股 1.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协调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负责全区违法生育治理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督办;负责全区再生育和独生子女审批;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申报工作;指导计划生育群众自治。 2.拟订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组织开展流动人口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档案,指导做好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采集、录入、注销和数据库维护工作,建立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承担对流动人口实施综合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为流动人口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咨询技术服务;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股) 1.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帮扶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工作;面向家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咨询与服务;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 2.负责拟订和实施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政策、规划、规范;监督和管理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防治等工作;负责监测评价影响妇幼健康和导致出生缺陷的危险因素,拟定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计生生育药具管理。 四、人员编制 石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区发展改革统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统计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跟踪管理;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通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于经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石拐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拐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